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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育嬰留職停薪專區

為讓全體同仁了解育嬰留職停薪者之權益與義務
特設置本專區網頁,歡迎同仁踴躍參閱!!

育嬰留職停薪相關資訊

*重申「育嬰留職停薪」適用對象規定 *
*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

*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十六條

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 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 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書    範例

   公教人員保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請領書

   勞保育嬰留職停薪繼續投保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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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榮民總醫院人事室 高雄市左營區(813)大中一路386號
Kaohsiung Veterans General Hospital Personnel Department 386 Ta-Chung 1st RD. Kaohsiung, Taiwan 813 R.O.C.
FAX:886-7-3468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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