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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頁維護:楊淑貞
分機:5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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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集(FAQs)

Q1:健保IC卡不幸遺失了,怎麼辦?

A:

  1. 請到各地郵局填寫「請領健保IC卡申請表」,並繳交200元工本費,就可申請辦理新卡。
  2. 如有疑問請撥健保專線0800-030598洽詢。

Q2:縣市家暴中心提供什麼服務?

A:

  1. 保護、庇護服務
  2. 諮詢服務、心理諮商
  3. 法律諮詢服務
  4. 緊急生活扶助、法律訴訟補助
  5. 醫療協助
  6. 轉介服務(就業協助、子女轉學)

Q3:本院家醫科戒菸門診如何看診戒菸?

A:

  1. 凡年滿18歲有意戒菸者,請掛週一或週四下午63診間。
  2. 本戒菸藥品採用瑞典原裝進口之戒菸貼片,並獲美國FDA核准認可。

Q4:中低收入身心障礙生活補助93年起是否有改變?

A:

  • 內政部頒佈93年元月起中低收入身心障礙等級輕度者,補助每人每月3000元生活補助,中度以上者每人每月4000元生活補助。

Q5:想要收養小孩,有哪各單位或尋求什麼管道協助?

A:

  • 目前高雄地區辦理收出養業務的媒合管道有勵馨社會福利基金會(07-2417575),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07-3120503);另外收養人已有收養對象可和出養人一起到法院聲請辦理。

Q6:輔導會之榮民配假牙如何辦理?

A:

  • 領就養金的榮民可至戶籍所屬榮服處按優先次序登記辦理,每人每兩年可申請鑲配一次,可至榮民(總)醫院或逕自覓醫鑲配,最高補助12,250元。

Q7:輔導會之榮民配眼鏡如何辦理?

A:

  • 榮民本人之近視、老花眼鏡均可辦理,自九十二年起每兩年申請一付,檢附驗光單及榮民證影本寄輔導會第六處或逕至眼鏡公司免費驗光,合作廠商:巧得雅眼鏡有限公司,地址:高雄市左營區榮耀街46號,電話:07-3598817。

Q8:家中有智障小朋友,家長出門或臨時有事時,哪些單位可協助?

A:

  • 高雄市社會局對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障礙者,委託高雄市新興啟能照護中心(07-2110475)及喜憨兒社會福利基金會(TEL:07-7715854)二單位承辦臨時暨短期照護服務,收費方式服務費一小時120元,非低收入戶者補助百分之七十,低收入戶者全額補助。

Q9:高雄縣的獨居老人可申裝救援專線?

A:

  • 高雄縣內六十五歲以上、中低收入戶及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獨居老人,均可向社會局申請安裝救援專線,電話:07-7429467或07-7477611轉2706、2707。

Q10:身心障礙者健保費用補助有哪些?

A:

  • 身心障礙者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自付部分之保險費,給予保費補助;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之保費由內政部全額補助,中度身心障礙者補助二分之一,輕度身心障礙者補助四分之一。

Q11:老農津貼請領資格及手續如何辦理?

A:

  1. 年滿六十五歲,申領時為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農民或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漁會甲類漁民會員,且加保年資合計六個月以上,同一期間未領取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者。
  2. 請領手續:本人身分證影本、印章、農、漁會信用部存摺。
  3. 符合請領資格之農、漁民可按月領取新台幣四千元。

Q12:身心障礙手冊持有人,交通優惠有哪些?

A:

  1. 可申請博愛月票,免費搭乘市營公共車船。
  2. 可預約無障礙公車。
  3. 同一戶家屬一人,可申請專用停車位識別証。
  4. 同一戶籍之成員,每戶以一輛車為限免徵使用牌照稅。

Q13:高雄市非中低收入戶「居家服務」政府之補助為何?

A:

自91年7月15日起以失能程度
  1. 輕度失能:每月最高8小時免費補助,第九至廿小時補助50﹪。
  2. 中重度失能:每月最高16小時免費補助,第十七至卅六小時補助50﹪。

Q14:如果發現棄嬰,該如何處理?

A:

  • 市民如發現棄嬰(童),請儘速報警,警方將通報協尋其親生父母(期間六個月),同時將該童交縣市政府社會局暫時安置或寄養。

Q15:外籍配偶申請工作許可證,需準備哪些文件?

A:

  1. 申請表;
  2. 外僑居留證影本;
  3. 聘僱合約書;
  4. 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等相關證書影本;
  5. 護照影本;
  6. 雇主身分證影本;
  7. 本地配偶之戶籍謄本正本一份。

Q16:申請複檢、後續鑑定或變更身心障礙類別等級,如何辦理?

A:

  • 檢具原身心障礙手冊、一吋半身照片兩張,向戶籍所在地公所辦理。

Q17:本院血型鑑定親子關係如何辦理?

A:

  驗DNA血型鑑定親子關係:
  1. 先聯絡本院過敏免疫風濕科:曲先生,分機2055。
  2. 不需要法院的申請書。
  3. 鑑定費用需自行負擔。

Q18:傷病給付的請領資格及給付標準個如何?

A:

一、請領資格:
  1.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得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請領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補助費。
  2.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得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請領職業傷害或職業病補償費。
二、給付標準:
  1. 普通傷害及普通疾病補助費,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半數發給,以六個月為限,但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已滿一年以上者,增加給付六個月,前後共為一年。
  2. 職業傷害或職業病補償費,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如經過一年尚未痊癒者,其補償費減為按百分之五十發給,以一年為限,前後共二年。

Q19: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條件及文件如何?

A:

  1. 協助弱勢者打官司的法律扶助基金會,是幫助低收入戶或財產在一定額度以下的申請人,或冤屈的刑事被告、家庭暴力、性侵害、受虐、職業災害、工作上歧視、公害等案件的受害者;具有身心障礙者、原住民身份或是兒童青少年。
  2. 以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財產證明及相關官司案件之資料申請。
  3. 地址:高雄市苓雅區海邊路29號九樓之二。
  4. 電話:07-269-3301

Q20:如何辦理高雄市老人免費健康檢查?

A:

  1. 設籍高雄市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老人。
  2. 配合全民健保成人預防保健,每年辦理一次免費健康檢查。
  3. 市民可依居住及個人自行選擇一家與衛生局合約醫院做檢查、但不要重覆檢查。

Q21:高雄市脊髓損傷者協會之功能及服務項目有哪些?

A:

  1. 高雄市脊髓損傷者協會協助設籍高雄市,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肢障或合併肢障之多重障礙者、具意願學習生活自理能力且接受超過二個月之醫療復健者。
  2. 協會服務項目為:就養、創業、輔具諮詢,醫療轉介,就業服務,心理重健,義工服務、生活及職能復健暨復康巴士租用。電話:07-3342250

Q22:面對家庭問題時男性總是有口難言、求助無門嗎?

A:

  • 內政部針對男性面對家庭問題時之諮詢與輔導,包括「夫妻關係」、「親子教養」以及其他親屬之相處與溝通障礙暨家庭暴力事件,特成立男性關懷專線。電話可撥:0800-013-999。

Q23:「職業傷病(害)」福利?

A:

  • 勞保被保險人若因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就醫時,應持由投保單位填發之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併同健保卡及身分證,至全民健保特約醫院就醫,可享有免蓋健保卡並免繳健保規定部分負擔及住院三十日內半數膳食費,均由勞保職災保險負擔等優惠。

Q24:高雄市社會局居家服務內容為何?

A:

  1. 家務及日常生活照顧服務:居家環境改善、餐飲、家務、文書、換洗衣服、陪同就醫、購物。
  2. 身體照顧服務:沐浴、更衣、翻身拍背、進食、服藥、上下床、陪同散步、協助使用生活輔具等。

Q25:高雄市社會局居家服務對象為何?

A:

  • 設籍高雄市、身心受損致日常功能需他人協助之居家65歲以上之老人,或領有殘障手冊者、未聘僱看護提供照顧者、未領政府之照顧費用補助者、經高雄市照顧管理中心評估符合失能或失智症標準者。

Q26:高雄市社會局居家服務補助標準為何?

A:

  • 補助標準:180元/小時。
對 象 每月補助小時 每月補助額度
低收入戶領或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最高60小時 100%
中低收入戶老人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輕度失能 8小時 100%
9-20小時 60%
21-60小時 50%
中度失能 16小時 100%
17-36小時 60%
37-60小時 50%
一般老人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輕度失能 8小時 100%
9-20小時 50%
中度失能 16小時 100%
17-36小時 50%

Q27:高雄市社會局居家服務申請文件為何?

A:

  • 申請書、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失智症證明。

Q28:高雄市社會局居家服務受理單位為何?

A:

  1. 高雄市老人照顧管理中心:07-7710055轉3103
  2. 高雄市身心障礙者照顧管理中心:07-7266096轉31
  3. 高雄市社會局三科:07-3373376
  4. 高雄市社會局四科:07-3373390

Q29:高雄市失業勞工及負擔家計婦女、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及生活扶助戶等就業能力薄弱者,參加公共職業訓練機構所辦理之各類 全時日制養成訓練受訓期間,有何特別的優待?

A:

  1. 受訓期間訓練費用全免,且每人每月補助膳食費2,400元。
  2. 補助受訓期間訓練生活津貼,每人每月12,000元,最高以補助12個月為限。
  3. 對於參加公共職訓機構所辦理之職類訓練屬家境清寒者之學員,半年期發獎助學金10,000元。

Q30:高雄市「公共服務擴大就業」方案的登記資格為何?

A:

  1. 一般對象:35-65歲三年內累計工作達六個月以上之失業者。
  2. 特定對象:負擔家計婦女、45-65歲中高齡者、持有政府核發身心障礙手冊者、原住民、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3. 凡符合上述資格的代業民眾,均可至各就業服務站登記。

Q31:被雇主解僱,應該如何請領失業補助?

A:

  • 若為非自願性離職者(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或破產而離職)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附離職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及國民身份證或其他足資証明身份之證件,申請失業認定及補助。

Q32:如何申請重大傷病證明卡?

A:

經醫師診斷確定屬於重大傷病範圍者,可檢具下列文件掛號郵寄或親至各地區全民健康保險分局申請發給。
  1. 身份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兒童得以「戶口名簿」代替。
  2. 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申請書。
  3. 30日內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正本。

Q33:如何辦理兵役複檢?

A:

  1. 攜帶檢查兵役科函。
  2. 填寫初診單、診斷證明書、信封。
  3. 至本院門診掛號室八號窗口報到。

Q34:身心障礙手冊遺失或毀損時,如何辦理?

A:

  • 可由本人或他人代理,檢具一吋半身照片兩張、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本,向戶籍所在地公所辦理。

Q35:身心障礙手冊持有人,交通優惠有哪些?

A:

  1. 可申請博愛月票,免費搭乘市營公共車船。
  2. 可預約無障礙公車。
  3. 同一戶家屬一人,可申請專用停車位識別証。
  4. 同一戶籍之成員,每戶以一輛車為限免徵使用牌照稅。

Q36:勞保殘廢給付的請領資格及給付標準各如何?

A:

一、請領資格
  1.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罹患普通疾病及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經治療終止後,身體遺存障害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並經醫院或診所診斷審定為永久殘廢者,得請領殘廢補助費或殘廢補償費。
  2. 被保險人領取普通傷病或職業傷病給付期滿,或所患普通傷病經治療一年以上尚未痊癒,身體遺存障害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並經醫院或診所診斷審定為永久不能復原,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二、給付標準
  1. 被保險人因普通傷害或罹患普通疾病致殘廢者,依其殘廢程度一次發給殘廢補助費,給付標準分為十五等級,最高1200日,最低30日。
  2. 被保險人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致殘廢者,依其殘廢程度一次發給殘廢補助費,最高1800日,最低為45日。

Q37:申請勞保殘廢給付需要檢送哪些文件?

A:

  1. 殘廢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
  2. 勞工保險殘廢診斷書。
  3. 經X光檢查者,附X光照片。

Q38:勞保殘廢給付計算標準的平均月投保薪資,以何時的投保薪資為準?

A:

  • 根據被保險人經醫院診斷為永久殘廢的當月起前六個月的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Q39:各縣市的「家暴中心」提供什麼服務?

A:

  1. 保護、庇護服務
  2. 諮詢服務、心理諮商
  3. 法律諮詢服務
  4. 緊急生活扶助、法律訴訟補助
  5. 醫療協助
  6. 轉介服務(就業協助、子女轉學)

Q40:何謂保護令?

保護令分幾種?

A:

  1. 「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保護令是法院核發之命令,可約束加害人之行為與義務,保障被害人權益及安全。
  2. 保護令分為「緊急暫時保護令」、「一般暫時保護令」、「通常保護令」。

Q41:「保護令」內容為何?

A:

  1. 禁制令:可禁止加害人對你或其它家人施暴,禁止加害人通信或其他騷擾的行為。
  2. 遷出令:命加害人遷出被害人住所。
  3. 遠離令:命加害人遠離你的住處、學校、上班地點、或你經常出入的地點。
  4. 交付令:命加害人交出汽車、機車或其它有關你生活工作教育的必需用品。
  5. 暫時監護令:命加害人交付子女給你,使你暫時擁有未成年子女監護權。
  6. 禁止探視令:規定命加害人與子女面會方式或禁止加害人探視。
  7. 給付令:命加害人負擔你的租金、扶養費及律師費用、醫療輔導、庇護場所或其它財物損害的費用。
  8. 治療令:命加害人接受戒癮、精神、治療、心理輔導。
  9. 其它保護令:命令其它可以保護你或你家人的必要措施。

Q42:高雄縣中低收入戶重病住院看護費補助94年有何變革?

A:

  1. 補助對象:依社會救助法資產調查,家庭總收入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一.五倍之中低收入戶,且每月自行負擔看護費用累計超過新台幣三萬元或最近三個月累計超過新台幣五萬元者。
  2. 補助費用標準:低收入戶-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台幣一千二百元,每年最高補助新台幣十五萬元。中低收入戶-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台幣五百元,每年最高補助新台幣六萬元。

Q43:高雄縣中低收入戶重病住院看護費補助申請文件?

A:

  1. 醫院最近三個月內診斷證明書。
  2. 僱請專人看護證明書。
  3. 看護費收據正本、看護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看護專業證照或結業證書影本。
  4. 全戶戶籍謄本。
  5. 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戶證明書或國稅局全戶所得暨不動產證明。
  6. 申請表。
  7. 領款收據。
  8. 郵局儲金簿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Q44:如何解決失能老人家屬長期照顧負擔過重的問題?

A:

  1. 家屬可為失能條件達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規定之老人申請身心障礙手冊,凡領有手冊並符合當地縣市政府規定為中低收入戶者,可有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
  2. 納稅義務人可檢附護理之家或立案公立機構之收據,醫師診斷證明申報所得稅列舉扣除額。

Q45:高雄縣身心障礙者生活輔助器具補助94年有何變革?

A:

  • 94年5月1日起輔具申請流程將改採「事前申請制」,且須優先媒合使用縣府輔具資源中心之二手輔具,若有合適二手輔具不願使用堅持新購者,縣府核定之補助金額將減半。

Q46:身心障礙手冊持有人,交通優惠有哪些?

A:

  1. 可申請博愛月票,免費搭乘市營公共車船。
  2. 可預約無障礙公車。
  3. 同一戶家屬一人,可申請專用停車位識別証。
  4. 同一戶籍之成員,每戶以一輛車為限免徵使用牌照稅。

Q47:身心障礙者健保費用補助有哪些?

A:

  • 身心障礙者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自付部分之保險費,給予保費補助;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之保費由內政部全額補助,中度身心障礙者補助二分之一,輕度身心障礙者補助四分之一。

Q48:何謂器官捐贈?

A:

一、活體捐贈:
依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八條規定,醫院自活體摘取器官施行移植手術,應合於下列規定:
  1. 捐贈器官者須為成年人,並應出具書面同意及其最近親屬二人以上之書面證明。
  2. 摘取器官須注意捐贈者之生命安全,並以移植於其五親等以內之血親或配偶為限。(在此所稱之配偶,應與捐贈器官者生有子女或結婚二年以上。但結婚滿一年後始經醫師診斷罹患移植適應症者,不在此限。)
二、屍體捐贈:
依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四條及第十二條之規定,腦死病患以無償的方式捐贈器官給迫切需要器官移植之病患。

Q49:如果我想要捐贈器官,該向何單位或何人洽詢呢?

A:

  • 您可以向您就醫的醫院表達您要捐贈之意願,在本院門診、急診及醫療大樓之服務台可以簽署器官捐贈卡,並隨身攜帶。亦可洽詢0800-091-066索取或上網簽署(www.organ.org.tw)。平時就可與你的家人、同事、朋友表達你的意願或討論你的想法,因為現行法律下,除了捐贈者本身的意願外,也要取得兩位捐贈者家屬的同意書,始得進行器官捐贈。

Q50:器官捐贈與大體捐贈有何不同?

A:

  • 器官捐贈僅將功能完整器官摘取,移植給血型及組織配對相符之器官衰竭病患;大體捐贈是提供遺體給醫學院、醫學大學之學生解剖教學,或病理解剖研究之用,但器官捐贈後仍可提供遺體作為病理解剖研究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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