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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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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常見問題(Q&A)
    公告日期:115-04-13

    一、什麼是檔案應用?

    民眾向各機關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及機關提供應用與服務推廣之相關作業及程序,包括檔案應用申請、申請審核及回覆、準備檔案、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還卷、檔案應用服務推廣及調查統計事項。

     

    二、申請人資格有無限制?外國人可否申請?

    1、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

    2、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

    3、外國人,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限,可依法申請。

     

    三、民眾如何查詢各機關檔案目錄?

    可至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進行查詢。(網址:https://near.archives.gov.tw)

     

    四、應向何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機關檔案目錄對應之實體檔案,可逕向檔案保管機關提出申請。例如,檔案資料為高雄榮民總醫院保管,則向高雄榮民總醫院提出申請。

     

    五、檔案應用服務時間?

    本院檔案應用開放服務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時至12時,下午13時30分至17時,例假日不開放。

     

    六、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備之證件為何?

    申請人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時,應出示核准證明及身分證明文件,由本院專人陪同進入本院指定閱覽場所。

    1、申請人為自然人:檢具個人身分證、駕照或護照正本。

    2、申請人為法人:檢具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營利事業登記證或法人登記證(以上證件,可以影本加註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句代替正本並簽章)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總機構委由分支機構代為辦理時,仍應提供總機構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及授權書始可受理申請。

    3、授權代理人或受委任之受任人,除前述證件外,應加附下列證明文件:

    (1)授權書或委任書正本。

    (2)代理人或受任人身分證、駕照或護照正本。

     

    七、受理申請表後多久能得知審核結果?

    本院受理檔案應用之申請,應自受理申請書之日起 3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核結果;申請書內容如需補正資料者,應通知申請人於7日內補正(若為求時效性得輔以電話通知),並自申請人補正資料送達之日起算三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不能補正或逾期不補正者,得駁回申請。

     

    八、申請檔案應用範圍有何限制?

    檔案有涉及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院得拒絕申請:

    1、有關國家機密者。

    2、有關犯罪資料者。

    3、有關工商秘密者。

    4、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5、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6、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7、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九、檔案之應用可否全面開放?

    檔案之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核准應用之檔案如僅其中一部份有應限制公開或提供   之情形,應採「分離原則」,去除不得公開部分,就其他部份公開或提供之。

     

    十、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須注意哪些事項?

    申請人閱覽抄錄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之完整,如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承辦人員應停止其閱覽或抄錄,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1、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2、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3、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4、未經許可,擅自將卷宗資料部分或全部帶離閱覽場所。

    5、私自進入檔案作業處或庫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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