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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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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的:

    • 提供患者較為安全及合理收費之救護車服務(本院與合格之合約救護車醫院訂有合約並經法院公證,且不定時抽驗與監督並訂有罰則)。
    • 提供患者及其家屬,符合衛生福利部頒布救護車裝備標準之車輛及人員以維其權益。
    • 杜絕其他醫院及公司救護車之不當競爭。

    適用對象:辦理出院之患者(含轉院及AAD患者)及其家屬。 

    作業方式:

    1. 病患(家屬)向護理站提出叫車需求,護理站工作人員將患者基本資料標籤紙黏貼於「本院救護車使用單」(一式四聯)。
    2. 患者(家屬)持己黏貼患者基本資料標籤紙之「本院救護車使用單」至住院服務中心辦理出院(請參考住院、出院作業)。
    3. 住院服務中心通知合約救護車醫院派車,告知車程費用
    4. 救護車駕駛收費後掣給收據。
    5. 護理站之工作人員向病患(家屬)收回救護車使用單(第一聯)。
    6. 救護車至指定停放位置停妥後,駕駛員至病房報到;並於救護車使用單「駕駛簽到欄內」簽妥簽到時間及簽名。
    7. 救護車之駕駛員收妥「轉院記錄表」或「救護車使用單」後,接運患者由五號門離院。

    注意事項:

    1. 救護車使用單經駕駛、護士填妥簽名後,第一聯由護理站留存,第二、三聯交駕駛、經五號門離院時第二聯(放行條)由駕駛交警衛後,始予放行。
    2. 計價」與「呼叫合約救護車」正常上班時間由住院服務中心負責,其他時間則由急診掛號櫃檯負責。
    3. 救護車與人員是否在護理站通知住院組後十五分鐘到達,若未在時間到達指定地點則提出警告,經統計若超過五次上﹙含五次﹚則解除合約。
    4. 患者(家屬)對合約救護車之不滿情事,醫管室應調查事由,如屬誤會應解釋清楚,如屬救護車不當行為則依合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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