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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身心障礙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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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制身心障礙鑑定流程圖(詳細說明如下)
    新制身心障礙鑑定流程圖

    新制身心障礙鑑定流程圖說明
    步驟一:至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檢附個人文件並填寫鑑定資料表,領取身心障礙者鑑定表(6個月內有效)。

    • 至鄉鎮市區公所需攜帶文件資料: 
    1. 申請人近三個月內之一吋半身照片三張
    2. 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未滿十四歲者,得檢附戶口名簿影本
    3. 申請人印章
    4. 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初次鑑定者免持)
    5. 如委託他人代辦者,需檢附代辦人身分證影本及印章
    6.  因障礙之情況有改變,申請項目為『再次申請』、『自行申請變更』、『未屆期自行申請變更』及『新增鑑定類別』者,應另檢具近三個月內身心障礙相關診斷證明。

    【依據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7條】

    步驟二:利用本院掛號系統掛號,依鑑定類別給予具鑑定資格醫師鑑定。

    【依據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附表一:身心障礙鑑定人員之資格條件、鑑定方法及鑑定工具】

    步驟三:依掛號科別本人親自至各診間報到並出示鑑定資料表、健保卡、身份證或戶口名簿,請醫師進行B(身體功能)、S(身體結構)鑑定。 

    步驟四:門診大樓1樓身心障礙鑑定櫃檯排定D(活動參與)、E(環境因素)鑑定時間,並於約定時間報到,由專人引導至指定地點鑑定。

    步驟五:鑑定資料送衛生局審核。

    步驟六:戶籍地社會局評估團隊需求評估。

    步驟七:社政主管機關核發證明。

    ►住院中欲鑑定之病人請主動告知主治醫師,後續由醫師及社工室依人力派遣社會工作師至病房執行鑑定。

    ►到宅身心障礙鑑定說明: 

    • 符合【全癱無法自行下床】、【須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滿6個月以上】或【長期重度昏迷(GCS<8)】上述條件之一者,可至戶籍地鄉 (鎮市區) 公所提出身心障礙到宅鑑定申請。
    • 鑑定之第一階段(身體功能及結構之鑑定BS碼)及第二階段(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DE碼),依據高雄市衛生主管機關函文辦理,派遣鑑定類別專科醫師及鑑定專員出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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