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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令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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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榮民總醫院無菸檳酒醫院政策
    公告日期:109-06-16 公告單位:醫務企管室

    高雄榮民總醫院無菸檳酒醫院政策

     製定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1修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2修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3修

    中華民國109年06月5日4修

     

    壹、緣起

            本院遵守「菸害防制法」第十五條及「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並依循「全球無菸醫院網路ENSH標準」及「健康醫院認證基準」,宣示本院全面禁止吸菸(本項政策所述之禁菸皆包含電子煙)、禁止嚼食檳榔以及禁止飲酒,不接受菸商贊助,以維護員工、病人及民眾一個清新、安全與健康的環境。

    貳、禁止吸菸、禁止嚼食檳榔及禁止飲酒之範圍與對象

    一、適用範圍:

      本院公告產權範圍(圍牆以內),各棟大樓含大廳、樓梯間、辦公室、診療場所、會議場所、病房、休息室、廁所、醫療設施等室內、公務用交通運輸工具之密閉空間、空中花園、草坪、停車場、車道等室外活動空間,皆為禁止吸菸(含電子煙)、禁止嚼食檳榔以及禁止飲酒之區域範圍。

    二、適用對象:

      所有進入本院院區之員工、外包人員、實習人員、志工、求職者、病人、家屬、廠商與訪客皆適用本政策。

    參、執行作法

    一、本院嚴禁接受菸商(含電子煙商)任何贊助或經費,亦不得販賣菸品(含電子煙)、檳榔、酒品。不定期由健康促進醫院推動管理會或戒檳衛教小組及無菸推動工作小組進行查核與監督。

    二、營造無菸檳酒醫院措施:

    (一)於院內各出入口明顯處張貼清楚醒目之禁止吸菸(含電子煙)、禁止嚼檳榔以及禁止飲酒標誌。

    (二)全院性文宣作業宣導:張貼禁止吸菸(含電子煙)、禁止嚼檳榔以及禁止飲酒之宣傳海報及標誌。張貼依據菸害防制法第三十一條於禁菸場所吸菸,將依法處新台幣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等標語。

    (三)院區內所有物品販賣部門,一律不得陳列販售菸品(含電子煙)及吸菸直接相關器物,並且禁止販售檳榔以及酒品。

    (四)院內所有區域,不得提供任何吸菸相關器物(如:菸灰缸、打火機、熄菸筒、熄菸水杯及嵌入式熄菸皿等),包含會議室、主管辦公室、會客室及休息室等。

    (五)定時廣播提醒禁止吸菸、禁止嚼食檳榔以及禁止飲酒之規定。

    (六)透過院內、外網站公告及宣傳無菸檳酒政策。

    三、本院所屬員工應善盡勸阻義務:

    (一)依菸害防制法第18條:「於禁菸場所吸菸者,該場所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予勸阻,在場人士得予勸阻」。

    (二)全體員工發現違規吸菸、嚼食檳榔及飲酒者均有善盡勸阻義務,並依劃分各單位之「安全及環境責任區域」範圍即時規勸,不服勸導及屢勸不聽者,電請社工室(TEL:5300)、駐警隊(TEL:8009)協助。違規吸菸勸阻無效之情事即通報所轄衛生局依法處理。

    四、加強院區公告禁止吸菸、禁止嚼食檳榔及禁酒之巡查及宣導。

    (一)禁菸檳酒巡查:由社工室、各病房護理站、駐警隊負責,於上班日不定時巡查並記錄。

    (二)加強宣導:編組「禁菸檳酒宣導小組」於平日上午1000、下午1500各實施一次,發現院區內吸菸、嚼食檳榔及飲酒人士時,以委婉勸導為主,加強宣導。

    (三)協調衛生局稽查及相關執法人員,不定期來院巡查,並取締院區內違規吸菸者。

    (四)吸菸及嚼食檳榔員工轉介戒菸治療管理中心及癌症防治中心提供關懷與勸戒。

    五、衛教資訊:

    (一)戒菸衛教諮詢網站: 請前往本院家庭醫學部-戒菸治療管理中心

    (二)戒檳衛教諮詢網站:請前往本院癌症防治中心-病人資訊網癌症篩檢衛教文章

    (三)衛教及宣導服務專線

    1.戒菸門診洽詢專線:07-3422121轉7257。

    2.菸害防制宣導小組專線:07-3422121轉5300。

    3.戒檳衛教服務專線07-3422121轉3080。

    六、對員工違反無菸檳酒醫院政策規定之處置:

    (一)本院員工若違反無菸檳酒醫院政策規定者,經查證屬實,情節輕微者列入個人平時考核考核記錄;屢誡不聽者納入年終考績評核。

    (二)外包人員違反無菸檳酒醫院政策規定者,將照相存證,移請承攬廠商,依合約辦理罰則事宜。

    肆、其他未盡事宜,得另修訂之。

    更新日期:109-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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