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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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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門(急)診掛號費和健保部分負擔收費標準:

    身份別:民眾(為本國國民或領有健保卡於就醫當日未能出具相關證件卡者,按一般民眾身分計價)
    身份別 門診
    掛號費
    門診
    基本部分負擔
    急診
    掛號費
    急診
    基本部分負擔
    民眾 150 300
     
    身份別:健保(持有本國健保卡就醫者)
    身份別 門診
    掛號費
    門診
    基本部分負擔
    急診
    掛號費
    急診
    基本部分負擔
    西醫 150 420 300 750
    持轉診單 150 170 300
    牙醫 150 50 300 150
    中醫 100 50 - -
    身心障礙者(出示相關證明-殘障手冊) 150 50 300 550
    健保中低收入者 150 420/170/50 300 550
    3歲以下 150 0 300 0
    健保(有業榮民) 0 依軍階(註2) 0 依軍階(註2)
    健保榮民(無業) 0 0 0 0
    健保福保 0 0 0 0
    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註3) 0 0 0 0
    國軍人員(出示相關證明) 0 0 0 0
    現役軍人配偶(出示相關證明) 0 420/170/50 0 750
    持備除役軍人眷屬者 0 420/170/50 0 750
    第2類退除役官兵(輔導期內且無職業者) 0 420/170/50 0 750

    領藥者(持第2-3次慢性處方箋與免部分負擔者等除外)

      依規定(註5)    

    1:榮總家醫群、矯正機關等掛號費100元;國際醫療掛號費500元。

    註2:部分負擔減免士官兵100%、尉級70%、中少校50%、上校20%

    註3:屬「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醫療照護實施方案」適用對象。

    註4:  健保身份(榮民、福保、中低收入戶等)以讀取健保卡註記為主。

    註5:健保藥品應自行負擔之費用(適用對象:一般藥品費用與持醫院開立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調劑(開藥二十八天以上),第一次調劑以當次調劑慢性病藥品費用併計。)

    藥費金額

    藥費部分負擔

    備註

    100元以下

    10元

    中低收入及身心障礙者0元

    101-200元

    20元

     

    201-300元

    40元

     

    301-400元

    60元

     

    401-500元

    80元

     

    501-600元

    100元

     

    601-700元

    120元

     

    701-800元

    140元

     

    801-900元

    160元

     

    901-1,000元

    180元

     

    1,001-1,100元

    200元

    中低收入及身心障礙者最高上限200元
    1,101-1,200元 220元
    1,201-1,300元 240元
    1,301-1,400元 260元
    1,401-1,500元 280元
     1,501元以上 300元

    下列情形之一者,免計應自行負擔之門診藥品費用:

    (一) 接受牙醫醫療服務。

    (二) 接受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所定論病例計酬項目服務。

    (三)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者及身心障礙者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調劑(開藥二十八天以上)。

    (四) 持西醫基層醫療單位及中醫門診開立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調劑(開藥二十八天以上)。

    (五) 持醫院開立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二次及第三次調劑(開藥二十八天以上)。

    **低收入戶者應自行負擔之費用,依法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補助。

    二、住院費用部分負擔:

    病房別

    部分負擔比率
    10%

    部分負擔比率
    20%

    部分負擔比率
    30%

    急性病房

    30日內

    31~60日

    61日後

    註: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住院醫療費用自行負擔金額上限,每年調整公告,其認定為:

    (1)因同一疾病每次住院部分負擔金額上限。

    (2)每年住院部分負擔累計金額上限。前列住院部分負擔金額上限之適用範圍,以保險對象於急      性病房住院30日以下或於慢性病房住院180日以下所應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為限。不包括全      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不予給付之項目。

    •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及部份負擔調整時,依其公告調整金額為準。
    • 病房費和護理費:住院之日,不論何時住院,均以一天論;出院之日,不論何時出院,均不予計算;住院期間轉床者,轉床當日以最後入住之病房種類計算。小孩護理費加成,年齡小於6個月者加成60%、年齡介於6個月到2歲之間加成30%、年齡介於2歲到6歲之間加成20%。

    身份別:外籍民眾/國際醫療:為不具健保身分之非本國籍者,收費金額依高雄市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標準表通則表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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