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收費標準

Print

    一、門(急)診掛號費和健保部分負擔收費標準:

    身份別:民眾
    身份別 門診
    掛號費
    門診
    基本部分負擔
    急診
    掛號費
    急診
    基本部分負擔
    民眾 150 300
     
    身份別:健保
    身份別 門診
    掛號費
    門診
    基本部分負擔
    急診
    掛號費
    急診
    基本部分負擔
    西醫 150 420 300 依檢傷分類
    1-2級:450
    3-5級:550
    持轉診單 150 170 300
    持殘障手冊(請出示證件) 150 50 300
    牙醫 150 50 300
    中醫 100 50 - -
    3歲以下 150 0 300 0
    健保(有業榮民) 0 依軍階(註2) 0 依軍階(註2)
    健保榮民(無業) 0 0 0 0
    健保福保 0 0 0 0
    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註3) 0 0 0 0
    國軍人員 0 0 0 0
    現役軍人配偶 0 420/170/50 0 450/550
    備註:領藥者(持慢性處方箋與免部分負擔者除外)   依規定(註4)    
     
    1:榮總家醫群、矯正機關等掛號費100元;國際醫療掛號費500元。
    註2部分負擔減免士官兵100%、尉級70%、中少校50%、上校20%
    註3:屬「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醫療照護實施方案」適用對象。
    註4:健保藥品部分負擔

    藥費金額

    藥費部分負擔

    100元以下

    0元

    101-200元

    20元

    201-300元

    40元

    301-400元

    60元

    401-500元

    80元

    501-600元

    100元

    601-700元

    120元

    701-800元

    140元

    801-900元

    160元

    901-1000元

    180元

    1001元以上

    200元

    二、住院費用部分負擔:

    病房別

    部分負擔比率
    10%

    部分負擔比率
    20%

    部分負擔比率
    30%

    急性病房

    30日內

    31~60日

    61日後

    註: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住院醫療費用自行負擔金額上限,每年調整公告,其認定為:

    (1)因同一疾病每次住院部分負擔金額上限。

    (2)每年住院部分負擔累計金額上限。前列住院部分負擔金額上限之適用範圍,以保險對象於急性病房住院30日以下或於慢性病房住院180日以下所應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為限。不包括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不予給付之項目。

    •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調整時,依其公告調整金額為準。
    • 病房費和護理費:住院之日,不論何時住院,均以一天論;出院之日,不論何時出院,均不予計算;住院期間轉床者,轉床當日以最後入住之病房種類計算。小孩護理費加成,年齡小於6個月者加成60%、年齡介於6個月到2歲之間加成30%、年齡介於2歲到6歲之間加成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