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新制於101年7月11日起實施,實施後身心障礙證明之核發,改採世界衛生組織之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 簡稱ICF)認定,身心障礙類別將改為以身體功能與結構為主之八大類,如下:
- 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 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 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 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 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 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 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 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鑑定項目除了舊制由醫師鑑定之身體功能與結構(BS碼)為鑑定依據外,新增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DE碼)作為鑑定標準,社政主管機關依據醫療鑑定及需求評估判定是否核發身心障礙者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