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身心障礙鑑定流程圖
新制身心障礙鑑定流程圖說明
步驟一:至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檢附個人文件並填寫鑑定資料表,領取身心障礙者鑑定表(6個月內有效)。
- 申請人近三個月內之一吋半身照片三張
- 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未滿十四歲者,得檢附戶口名簿影本
- 申請人印章
- 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初次鑑定者免持)
- 如委託他人代辦者,需檢附代辦人身分證影本及印章
- 因障礙之情況有改變,申請項目為『再次申請』、『自行申請變更』、『未屆期自行申請變更』及『新增鑑定類別』者,應另檢具近三個月內身心障礙相關診斷證明。
【依據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7條】
步驟二:利用本院掛號系統掛號,依鑑定類別給予具鑑定資格醫師鑑定。
【依據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附表一:身心障礙鑑定人員之資格條件、鑑定方法及鑑定工具】
步驟三:依掛號科別本人親自至各診間報到並出示鑑定資料表、健保卡、身份證或戶口名簿,請醫師進行B(身體功能)、S(身體結構)鑑定。
步驟四:門診大樓1樓身心障礙鑑定櫃檯排定D(活動參與)、E(環境因素)鑑定時間,並於約定時間報到,由專人引導至指定地點鑑定。
步驟五:鑑定資料送衛生局審核。
步驟六:戶籍地社會局評估團隊需求評估。
步驟七:社政主管機關核發證明。
►住院中欲鑑定之病人請主動告知主治醫師,後續由醫師及社工室依人力派遣社會工作師至病房執行鑑定。
►到宅身心障礙鑑定說明:
- 符合【全癱無法自行下床】、【須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滿6個月以上】或【長期重度昏迷(GCS<8)】上述條件之一者,可至戶籍地鄉 (鎮市區) 公所提出身心障礙到宅鑑定申請。
- 鑑定之第一階段(身體功能及結構之鑑定BS碼)及第二階段(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DE碼),依據高雄市衛生主管機關函文辦理,派遣鑑定類別專科醫師及鑑定專員出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