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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證明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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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病患出院時本院醫師提供病歷摘要或診斷書後,請至住院服務中心蓋戳印及繳費。
    2. 申請行政相驗流程: 病患死亡後,家屬檢具病歷摘要及診斷書,向所在地衛生所申請行政相驗,或亦經由鄰近之醫院、診所同意參考病歷摘要或診斷書,於檢驗屍體後掣給死亡診斷書。
    3. 行政相驗需備文件:
      • 死者病歷摘要及診斷書。(若無診斷書則需鄰里長證明,自然死亡者則不需要)
      • 申請人(需為直系親屬)及亡者身分證正本。
      • 繳納手續規費。

    備註:意外死亡或非病故死亡者,依法係為司法相驗範疇,家屬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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