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醫療輔具申請資訊及相關表單來自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長期照顧中心科網頁資料。民眾亦可參閱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業務科室>長期照顧中心>身心障礙者醫療輔具專區查詢。
民眾申請補助需檢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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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文件:
(1)申請表。必備
(2)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效期內)。必備
(3)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三者擇一檢附即可)。必備
(4)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非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免附)。必備
(5)三個月內本市立醫院或鑑定醫院之相關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正本。必備
(6)三個月內本市立醫院或鑑定醫院之相關專科醫師或治療師簽署評估報告書正本。【申請咳嗽(痰)機、單或雙相陽壓呼吸輔助器、氧氣製造機、壓力衣時須檢附】。
(7)其他應附文件(委託辦理者非直系親屬或配偶,須檢附申請委託書與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注意事項:
- 每人每二年依實際需要,以補助四項輔具為原則(合併生活+醫療輔具計算),申請之輔具項 目需已超過前次申請該項輔具項目之使用年限。
- 限居家自我照顧所需且設籍本市最近一年內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者申請。
- 申請人提出申請補助前,不得先行購置或裝配輔助器具,特殊情況者除外。
- 依其他法令規定申請相同性質之醫療費用、醫療輔具補助,與依本辦法申請補助者,僅得從 優擇一補助。補助標準附表內醫療輔具編號 1~10 之補助項目,限居家自我照顧所需者申請,以詐術或有虛偽不實之申請而領取補助或查核有不實之情況者,除追回已領之補助費用外, 涉及刑事責任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 申請醫療輔具補助者,應於核定日起 6 個月內完成購置或租賃,並檢附購置、租賃或付費憑 證及「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標準」所定應備文件,申請撥付補助款;未依核定項目 及期限完成購置或租賃者,不予補助。
- 評估報告書由相關專科醫師或治療師開立。(1)嗽(痰)機、單或雙相陽壓呼吸輔助器、氧氣製造機之開立資格: 可鑑定第四類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之專科醫師(胸腔、神經、心臟、血液、耳鼻喉、精神、復健科 或兒胸、兒重症相關專業訓練之專科醫師)或或呼吸治療師開具(應檢附醫師專科字號或治療師字號)。 (2)壓力衣之開立資格: 可鑑定第八類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之專科醫師(皮膚科、臨床病理科、整型外科、耳鼻喉科、口腔顎面外科、復健科)、 物理治療師或職能治療師開具(應檢附醫師專科字號或治療師字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