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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身心障礙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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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舊制身心障礙鑑定分界點為101年7月11日,7月10日前使用及鑑定舊制表格;7月11日後不可使用舊表,一律使用新制表格。 
    2. 至本院辦理鑑定須經於本院病情治療至少三至六個月時程且醫師診斷該病情須達固定病症或不可恢復等結果始可認定,建議不符合條件者,請回原診治醫療院所鑑定,以縮短鑑定等候時間。【依據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7條】
    3. 六歲以下之身心障礙鑑定,以根據身體功能與結構(BS碼)為主,不做活動參與、環境因素(DE碼)評估,另於六歲之後須進行重新鑑定。【依據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9條】 
    4.  如欲申請「到宅鑑定」,請攜帶診斷證明書及病歷摘要,至戶籍地鄉(鎮市區) 公所辦理,若有疑義,請洽高雄市衛生局專線(07)713-4000轉分機5706。
    5. 醫院鑑定完成後到社政單位核發身心障礙證明,最長作業時間約需35日。

          [ 溫馨提醒 ]:

    以往身心障礙鑑定是以個人疾病為鑑定依據,但往往擁有相同障別者,其需求卻不盡相同,而身心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新制改變了以往將「障礙」視為個人因素的看法,結合個人健康狀況與個人生活環境因素的考量,將每個人視為獨立的個體,每個人都有不同的需求,以及不同的生活環境,使得社會資源能夠更適切的提供給有實際需要的民眾。因此新制鑑定程序及時間較舊制為長,敬請配合等候及見諒,對於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新制問題可撥高雄市衛生局專線(07)723-1305 洽詢或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07)337-3390,或本院專線(07)346-8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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