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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診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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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健保局規定102年1月1號起,轉診單未依轉診實施辦法第六條填寫辦理,不得優減部分負擔,敬請諒察。

    身分 健保
      一般科 牙科 中醫
    門診 急診
    轉診 逕赴就醫 門診 門診
    掛號費 150 150 300 150 100
    基本部份負擔 170 420 檢傷分類
    1-2級
    檢傷分類
    3-5級
    50 50
    450 550
    基本收費合併 320 570 750 850 200 150

    凡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門診就醫時(或牙醫門診),不論醫院層級,基本部分負擔費用均按診所層級收取50元(轉診亦同)。

    備註:

    1. 具無業榮民、福保身份者門診就醫時,基本部分負擔費用均為0元(轉診亦同)。
    2. 門診手術後、急診手術後或住院患者出院後1個月內之第一次回診、持轉診單就醫後,因轉診之傷病經醫師認定需繼續門診診療,自轉診就醫之日起一個月內未逾四次之回診,及生產出院後6週內第一次回診,視同轉診,並得由醫院自行開立証明供病患使用,或依其就醫紀錄逕行認定回診事實,按「經轉診」規定收取部分負擔;前項回診,以回到接受轉診之特約醫院、診所就醫為限,無特約診所之鄉(鎮、市、區),保險對象逕赴該鄉(鎮、市、區)之特約醫院就醫,亦視同轉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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